撰文:朱震

環境、社會及管治(ESG)經已成為全球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,為了清楚了解目標企業的ESG相關資訊,投資者普遍會從企業發布的ESG報告中,尋找具參考價值及可信的ESG資訊。然而,由於現時市場上有多種ESG報告框架或準則,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亦有不同規定,以至造成資訊複雜難以比較,令部分投資者做決策時無所適從。不過,隨着一個新的ESG報告框架推出,情況或有機會改變。

ISSB有望統一標準?

在2021年的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(COP26)上,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(IFRS)宣布成立「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」(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,ISSB),將整合和利用已有的ESG滙報準則和資源,制定和發布一項新的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,因此被視為全球可持續財務與非財務信息邁向整合、且更具一致性的重要里程碑。

在ISSB成立不久,市場其中兩項框架──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(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,CDSB)與「價值報告基金會」(VRF)便雙雙併入ISSB中,向市場傳遞明確信息──ISSB正在梳理過往滙報準則繁多的局面,向着制定一套全球通用的可持續發展資訊揭露準則的目標邁進。

相比其他同類型機構,ISSB制定準則的效率可謂「超高速」,成立不足一年即發表了2份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(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,ISDS)草案──《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》(S1)及《氣候相關披露》(S2),並預計今年第二季末發表最終版本,正式生效日期為2024年1月1月。

ISDS vs GRI vs TCFD

初接觸ESG報告框架的人,面對一連串英文縮寫如GRI、SASB、ISSB、SDG、CDP、TCFD等,通常會感到一頭霧水,究竟為甚麼有如此多的框架?它們之間的關係又是怎樣的?

理論上,隨着ISSB的ISDS最終版本推出,就不用再記這麼多個準則,因為它已整合了IIRC、SASB、CDSB及VRF等多個國際ESG標準組織,將多個主流披露標準整合在其框架之下。然而當ISDS推出後,並非代表沒有競爭對手,例如就有已與ISSB展開合作的TCFD和GRI。

即使有了ISDS,企業仍可以選擇用哪一個「框架」來撰寫報告,因為這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滙報對象。ISDS注重在財務資訊方面的披露,對象以投資者為主;TCFD以氣候風險對企業的影響為核心,對象同樣是投資者;至於很多企業採用的GRI則是一個通用的披露準則,對象為所有相關的持份者。

同樣以投資者為對象的ISDS與TCFD,內容聯動較多,事實上ISDS的S1和S2均參考了TCFD框架,並遵循了其建議的四大支柱。至於GRI在準則內容上的關聯着墨較少,不過兩者於去年3月共同宣布「合作非競爭」關係,表示正因為兩者有一定差異及各有優勢,雙方合作制定的ESG準則可兼顧ESG的財務相關性和對環境及社會的影響性,聽起來相當合理,但合作卻強調是「非競爭」,是否有點弦外之音? 總括而言,ISSB的ISDS要做到真正意義上的「統一」,仍為時過早,甚至根本難以實現,最有可能的情況是與GRI及TCFD成為「三強鼎立」的局面,三方既是合作夥伴亦是競爭對手。

GRI一直發展全球通用的可持續披露標準,而ISSB則是專為投資者所打造的準則框架。

對本地上市公司的影響?

對於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來說,現階段最主要的工作,是要符合港交所的上市要求。港交所的報告要求沒有指明運用某一項準則,只是逐一列出了需要滙報的部分及要求,同時指引上市公司參考不同框架的指定內容作滙報,GRI、TCFD、ISO 26000、CDP、CDSB等均包括在內。

今年4月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,就建議優化環境、社會及管治框架下的氣候信息披露徵詢市場意見,建議規定所有發行人在其ESG報告中披露氣候相關信息,以及推出符合ISSB氣候準則的新氣候相關信息披露要求,擬2024年起實施,諮詢期至7月14日。 港交所擬就若干披露實施過渡性規定,適用於生效日期後首兩個滙報年度。到了2026年,上市公司必須在報告中披露氣候相關信息及指標,包括溫室氣體排放、跨行業指標、內部碳價格、如何將氣候相關考慮因素納入薪酬政策等,而由於建議作為標準的ISDS S1及S2草案,很大程度建立在既有的準則上,故企業如在過渡期內及早導入TCFD或SASB等框架,就可協助快速銜接ISDS準則,早着先機。

分享: